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能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691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住所地**通开发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能达建设投资有限,住所地**通开发区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能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691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47万元,被执行人同意该款于2016年2月1日前支付200万元,余款1247万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如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南通能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事先开具税务发票,则被执行人南通能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对上述款项在欠付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给付以1447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的逾期利息,如中途有支付,则以剩余本金计算逾期利息;如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4620元,减半收取573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310元,由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通能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78600元。因申请执行人**通强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系另案被执行人,在收取另案的申请执行费13400元后,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发放给另案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另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位于开发区上海路南、富民路东、富民河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上述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事宜,案外人南通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另案对上述土地进行了查封。本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南通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南通市港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取,但工程尚未进行审计,工程款尚未决算,因被执行人对外欠债较多,上述工程款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多次采取冻结措施。在另案执行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汽车。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扣划的款项外,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车辆,但已被另案查封,目前暂无法处置。至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尚未支取的工程款,因工程款尚未决算,暂无法对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691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缪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