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29民初33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