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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29民初33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