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84民初11号之二
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太福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人民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太福堂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26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00元,由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