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5执10083号
申请执行人汉川市洁波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人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9幢1单元14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汉川市洁波净化有限公司与河南人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一、被告河南人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131425元,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31425元,于2016年11月1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余下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二、若被告未按协议第一条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还需另外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该3万元随未支付款项一并强制执行。河南人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汉川市洁波净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人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0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常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