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民初2421号
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069586675。
法定代表人:张洁波,总经理。
被告:攀枝花市佳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五村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958005538。
法定代表人:林晓琼,经理。
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佳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为454元,由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正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