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汇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民初2422号
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069586675。
法定代表人:张杰波,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汇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25栋1-7、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WLL53X。
法定代表人:程峰,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汇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原告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正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