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4民初552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四川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来龙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汶川县尔玛天街7幢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MA682X487Q。
法定代表人:唐华。
被告:吴永红,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来龙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旭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泽汪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