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执348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开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周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开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9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开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人民币279025元。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开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列明无法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8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12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时间2019年8月2日-2020年8月1日),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本院暂未做下步处理。
3.本院于2019年8月、12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C×××××号车辆登记信息。我院依法查封该车辆(查封时间2019年8月6日-2020年8月5日),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本院暂未做下步处置。
4.本院于2019年8月、12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9年8月、12月向自然资源部、铜山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19年8月、12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2019年8月、12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我院于2019年12月与申请人代理人一同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向其母亲了解情况,被执行人在新疆打工,常年不回家,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母亲送达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期到庭履行义务。申请未能提供其现住所地址,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10.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采取拘留措施。
11.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19年12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279025元,执结标的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12民初9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祥进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吕书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匡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