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开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开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3189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开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73340379,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女,1972年12月24日生,该公司办公室职工。 被执行人: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301937374D,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徐州开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03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9693946.68元及相关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2022年9月至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依法于2022年9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本案实际冻结金额是0元,冻结到期日是2023年9月15日。 (2)本院依法于2022年9月21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云龙区XXX号XXX号楼1-901【权证号:苏(2018)徐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云龙区XXX号XXXXXX号楼1-1704【权证号:苏(2019)徐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云龙XXX号XXX号楼1-2202【权证号:苏(2019)徐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云龙区XXXXXX号楼1-1302【权证号: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云龙区XXXXXX号楼1-1402【权证号:苏(2018)徐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云龙区XXX号楼1-1204【权证号: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的六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到期日是2025年9月20日。 经查,上述首封六套房产分别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案外人向本院提交相关购房票据,上述六套房产存在争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暂时不宜处置上述房产。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证券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至云龙区XXXXXX座10楼以及云龙区XXX办事处XXX居委会查找被执行人,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3年2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但拒绝在执行笔录上签字,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以及本院调查取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03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