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铜茅民初字第178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
被告徐州开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州开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