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1087号
申请人: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长福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2MA1MW7P79K。
法定代表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伏东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25371104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华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558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鼎华公司已经提供了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鼎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55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鼎华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褚学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褚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