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伏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陶东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老五,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原审被告:王娟,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郝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老五、原审被告王娟、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6民初3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王娟与***、杨老五,上诉人与本案原告无任何书面合同,也无直接的法律行为,非书面合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依据此条裁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一审法院作出裁定是直接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且与实际不符,违反了管辖权异议审理程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纠正一审错误,正确适用法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宿松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武
审 判 员  金 京
审 判 员  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健
书 记 员  柳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