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22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执异2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2537110467,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双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1584859,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余长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2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与***就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应返还原告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款项6304583元,此款由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如不能按期给付,原告自愿另行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以欠款47045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施工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及原告垫付款项的钢筋、砼利息由双方另行结算。本院为此出具了(2018)苏1181民初9623号民事调解书。
根据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苏1181执954号。因***是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各债权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制作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财产分配和解笔录,确定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就本案可受偿的金额为102440元。
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关于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执行到位的款项分配,我公司正在执行的案件有(2017)苏1181执4342号和(2019)苏1181民初3836号,应当参与分配。因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债权人较多,为公平起见,我公司认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说明分配的方式和法律后果,同时应直接通知我公司在执案件的相关执行法官,要求他们同意出具协助执行手续,且视为同时协助到达、按比例分配,而不能按协助手续到达顺序进行分配,因为对同一法院而言,执行法官出具手续的快慢既不应认为控制,也不应将执行法官工作的先后顺序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承担。请求:在“(2020)苏1181执954号”案件中就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已经执行到位的款项按债权金额进行比例分配。
本院认为,异议人要求对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就(2020)苏1181执954号案件可受偿的金额按比例进行分配,但本院尚未作出是否同意异议人参与分配的执行行为,异议人现尚未成为本执行异议的适格主体,故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文元
审判员  张智慧
审判员  薛文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汪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