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京民初字第427号
原告镇江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方家湾新村2幢201-2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钢,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芳草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00元,由原告镇江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