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

6814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与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6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朝北店铺。
法定代表人:徐陆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砖桥村2组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严拥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侯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