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30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66539835X,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李伯文。
被执行人: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2047968W,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中。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本院在审理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34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