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8353号
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砖桥村2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66539835X。
法定代表人:李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3号(晟峰软件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200M。
法定代表人:郭小兵。
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倪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