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

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某某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6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砖桥村2组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朝北店铺。
法定代表人:徐陆平。
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356536.35元。二、驳回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21元,由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负担2095元,由被告**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826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7826元直接付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78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鉴定费75590元,由被告**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因被告**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432126.35元,执行费26721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1年7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因被执行人联发置业案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在执行中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等部门发起财产查询。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扣划到位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10072元。另外,冻结其名下开户于中国民生银行**支行、浦发银行**支行、中信银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的保证金存款共计345566.51元(冻结期限截至2022年10月20日),但因上述存款的保证金性质,无法实施扣划。
2、查封被执行人联发公司名下牌号分别为苏E×××**、苏E×××**的两辆机动车(查封期限截至2023年7月20日),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故暂无法进行处置。
3、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联发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网络支付余额、证券等财产。
4、本院在(2020)苏0509执7091号案件的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联发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627号奥林清华住宅小区三区127幢2103的不动产进行司法拍卖,拍卖得款156503元。该款项在扣除该案执行费及应由联发公司承担的税款后剩余146457.87元,在(2021)苏0509执5305号案件中对联发公司所涉系列案件进行一并处理。
5、本院在(2020)苏0509执恢604号案件的中执行到位联发执行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51906.95元,该款项在(2021)苏0509执5305号案件中对联发公司所涉系列案件一并处理。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联发公司所涉系列执行案件共计执行到位1106071.82元。
三、2021年11月17日,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组织截至该时间节点时联发公司在本院案涉未履行完毕的31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全部到院参会,经各债权人一致同意,明确以下事项:(1)无债权人申请将联发公司移送破产程序。(2)暂存在**法院执行款账户内的被执行人联发置业的已执行到位财产共计1106071.82元在各债权人间按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11.16%,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271413.93元。(3)如后续有新执行到位的款项,即按照本次债权人会议确定的财产分配方式在各债权人间进行分配,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执行中,本院向苏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因被执行人联发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在其名下的数百处不动产无法甄别是否已经对外出售,综合考虑联发公司在本院案涉执行案件的未履行标的、尚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价值及社会大局稳定因素,本院并未对其名下的不动产全部进行查封、处置。为衡平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利及联发公司购房者的利益诉求,本院在执行中多次约谈联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责令其申报其公司尚未出售的不动产交由本院进行处置。经调查核实,现已对联发公司申报的其名下的以下13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1、松陵镇中山南路1627号奥林清华住宅小区122幢114室、145室、148室;2、奥林清华三区126幢122室,128幢610室、611室,129幢287室,130幢4111室,以上8处不动产查封期限截至2023年;3、松陵镇1627号奥林清华住宅小区地下室C区107室、108室、111室、112室、113室,以上5处不动产查封期限截至2024年,上述13处不动产均在(2021)苏0509执7526号案件中进行处置,待处置变现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照2021年11月17日债权人会议明确的内容进行参与分配。
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在2021年11月17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联发公司所涉系列案件的执行情况向包括本案申请人在内的债权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联发公司在处置财产变现完毕后再行参与分配。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32126.35元,执行费26721元。实际执行到位271413.93元,暂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并分配完毕的款项及正在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09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章 伟
审 判 员  沈 平
审 判 员  朱应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长河
书 记 员  戴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