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

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156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李伯文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3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欠款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160104.05元,分三年给付,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2万,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5万,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二、***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给付,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欠款本金部分及利息(以未履行部分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后,由刘洋洋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60104.05元以及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3078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由其家属代为签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汽车、有价证券等财产。
3.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围群众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债务较多,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均未能执行到位。
4.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告知其本案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终本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3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