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3427
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砖桥村2组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文。
被告: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秦灶街道桥东村7组(东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中。
被告:**,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出具,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225元,由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海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沙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