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民初4335号
原告:永新县天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湘赣(建设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568692695D。
法定代表人:丁少杰,董事长。
被告:平顶山市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新华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0368711269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现住平顶山市新城区。
被告:李国堂,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平顶山市新城区。
原告永新县天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李国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永新县天一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永新县天一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永新县天一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