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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16986507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鼎泰路195号12层、15层、16层、17层。
法定代表人:许继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伦、叶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6549098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黄金湾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
被执行人:王丹,男,1989年02月0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执行人:范晓霞,女,1986年12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申请执行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丹、范晓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2民初154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丹、范晓霞返还申请执行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60000元、逾期利息、财产保全费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7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2月08日向被执行人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丹、范晓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丹、范晓霞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02月0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丹、范晓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赫尼西牌、×××的江铃全顺牌、×××的别克牌、×××的桑塔纳牌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丹名下位于山水湖滨花园385-1806的不动产,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丹、范晓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9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