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亿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940号
申请人:镇江市亿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万达广场DB1幢第19层19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338942599F。
法定代表人:肖风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立,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6号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6549098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镇江市亿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308号。申请人镇江市亿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3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镇江市亿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江市亿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