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3民初7856号
原告: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北侧南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7465940XH。
法定代表人:周廷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靓,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13686393XT。
法定代表人:王吉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立,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1元,由原告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志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慧
书 记 员 翟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