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

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某某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461号
申请人: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王吉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振,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民,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沛县。
被申请人:***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总经理。
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与***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冻结被申请人***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沛县农村商业银行杨屯支行,账户:32×××18),查封被申请人***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苏C×××**号汽车一辆。现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解除对***誉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沛县农村商业银行杨屯支行,账户:32×××18)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苏C×××**号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