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92民初3020号
原告: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吉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中银,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4号。
法定代表人:潘吉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因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诉请的工程价款,原告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诉请的工程价款,原告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9元,减半收取计3109元,由原告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