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

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江苏飞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165号 申请人: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13686393XT,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沛县新沛西区。 被申请人:江苏飞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7375722XP,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祎,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苏飞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飞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飞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0元(开户行: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32×××7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账户:32×××59_1),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江苏飞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汽车五辆。现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解除对江苏飞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32×××7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账户:32×××59_1)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飞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0元(开户行: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32×××7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账户:32×××59_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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