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6673号
原告: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与汉润路交叉口科技创业园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物流园当**97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物流园当**97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与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