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

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2516号 申请执行人: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22民初2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誉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誉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沛县地基基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誉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22民初2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 巍 审判员 孙 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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