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2326号
原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能源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学政,负责人。
被告:山东太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能源建筑设计院、山东太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以与山东太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2539元,由原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功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