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722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家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华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苏0722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87435.64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71899元,本院已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699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并扣划其银行存款3370元;未查到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