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民初351号
原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纳比克商住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7430322C。
法定代表人:郭家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南街中小企业聚集区会信用代码91320707672523680L。
法定代表人:瞿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宏,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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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红娟
审 判 员  顾绍文
人民陪审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干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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