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066号
原告: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弄25号679室。
法定代表人:邹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杭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协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1号3栋2层。
法定代表人:钱志强。
原告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协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原因,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核实,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工作,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可嘉
书 记 员 吴可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