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82执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汽车南站后。
法定代表人:*金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江藻镇渔江村1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82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83964.72元,返还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7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19年3月2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000元,在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0元,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0000元,余款在2019年12月30日前清偿完毕。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首付款人民币200600元,因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82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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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