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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2651号
原告:杭州商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溪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7YRK11G。
法定代表人:商月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才,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男,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建德市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04709587P,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大桥南(汽车南站后)。
法定代表人:王金香。
被告:建德市乾潭镇罗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182757221200X,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罗村村。
法定代表人:赖志荣。
原告杭州商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乾潭镇罗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了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杭州商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商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原告杭州商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花林昌
二○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思
书记员郭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