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辖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大桥南(汽车南站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审被告:***,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原审被告:***,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上诉人建德市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24)浙0624民初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诉人建德市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被上诉人***并未提交涉案合同,其起诉的事实理由认为,上诉人古建公司所涉的费用共计462979元,支付挖机工资款95000元,以及10万元租赁费,据此主张尚欠款项。据此,根据被上诉人***的自认,上诉人古建公司现诉请主张的款项,不仅包括设备租赁费用,还包括人工费用,款项性质不仅仅实质属于工程款范畴,而工程款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当通过专属管辖来确定涉案纠纷的法院。进一步讲,涉案工程的租赁费用、人工费用、材料费用,都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范畴,属于工程价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费用构成要素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其中,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因此,即便按照被上诉人***主张款项的性质,该款项属于施工机具使用费范畴,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即工程价款。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及现有证据,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应按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原审被告***、***所在地均在浙江省新昌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古建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