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名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名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字第1188-1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名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坝新村4号楼由东向西第四间向东半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弼顺船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范公工业园区龙腾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名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弼顺船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行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弼顺船配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东台市名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2900元;原告东台市名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为被告江苏弼顺船配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结算清单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247元,减半收取1124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其房地产已被另案查封尚待处置,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资料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房地产已被另案查封尚待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