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兴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恒兴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0执46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兴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68号1栋2单元20楼2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33200834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兴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渝0110民初6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兴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计41987.31元进行了执行;现双方在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0执469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蓝远银
审判员***
审判员黄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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