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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案号:(2021)川1527执保353号
申请人:刘美坤
被保全人:四川恒兴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文号:(2021)川1527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保全事项: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
申请保全标的:405241.66元
保全结果:无标的物可供保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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