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兴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恒兴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7民初225号附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柏,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兴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68号1栋2单元20楼2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332008340R。
法定代表人:王晓科。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兴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8元,减半收取计36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晓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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