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兴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恒兴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恢4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兴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332008340R。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重庆市两江新区留云路****,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8********。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07日出生,风临路21号6幢17-7,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9********。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兴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渝0110民初6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兴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现当事人双方在自行协商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10执恢46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蓝远银
审判员  王孝荣
审判员  黄 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荣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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