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658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路与珠江路交叉口珠江花园A-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9561926T。
法定代表人:叶煦国。
原告***与被告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谭琦
书记员卫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