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路与珠江路交叉口珠江花园a-4幢。

法定代表人:叶煦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元勇,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元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2002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元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元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12824.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912824.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梁小龙

审判员 尹亚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