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路与珠江路交叉口珠江花园a-4幢。
法定代表人:叶煦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元勇,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元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2002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元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元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12824.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912824.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梁小龙
审判员 尹亚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