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4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正林,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杨,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码头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邢道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南寺街翔云家园二期1栋4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唐伟,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再审申请人邓正林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唐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9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正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珂
审 判 员  雷 伟
审 判 员  曹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龙希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