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902执恢9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书记员 罗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