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19民终1174号
上诉人巴中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巴中广建房产公司”)因与上诉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重庆竞盟建筑公司”)、原审第三人程永华、李发彬、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蓉创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中广建房产公司于2018年8月1日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庆竞盟建筑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巴中广建房产公司、重庆竞盟建筑公司分别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经本院审查,二上诉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同意缓交。本院再次向二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巴中广建房产公司于2018年9月6日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重庆竞盟建筑公司于2018年9月4日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在本院重新指定的期限内,重庆竞盟建筑公司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巴中广建房产公司未足额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巴中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的部分上诉费用,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健宇
审 判 员 孙 涛
审 判 员 朱 芹
法官助理 刘姝含
书 记 员 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