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恢25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西寺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5975407035。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川1921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扣划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12000元。2021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21执恢25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