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21民初1320号
原告: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南寺街翔云家园二期1栋4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程,四川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城郊供销社院内住宅楼B区4号楼三楼南套。
法定代表人:杨金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虹公司)与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亿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坤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亿金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329058元;2.依法判令亿金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元;3.请求亿金公司承担资金利息40710.83元;4.案件受理费由亿金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20日,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现更名为亿金公司)与坤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将通江县石牛嘴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劳务发包给坤虹公司施工。2018年7月16日,经双方结算,确认亿金公司尚欠工程劳务费329058元以及保证金50000元。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实现诉请。
亿金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现更名为亿金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坤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将通江县石牛嘴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发包给乙方施工。该合同第一条、工程名称:通江县石牛嘴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三、工程规模:11437.47平方米。五、劳务承包内容:主体结构施工,包括主体结构和内墙抹灰、外墙墙砖粘贴……。六、劳务承包单价:380元/平方米(标准层计价方式),负一层至二层按390元/平方米计价。八、工期要求:开工时间:1.2015年3月20日;2.竣工时间:2016年1月20日(总日历工作天300天)。十八、工程款最终支付:乙方全部工作完成,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结算资料后60天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劳务工程尾款。合同签订后,坤虹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8年7月16日,双方经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4911047.40元,扣减应扣除部分251989.60元以及已支付的劳务费433万元,尚欠329058元以及应退保证金50000元。
本院认为,亿金公司与坤虹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坤虹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亿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经双方结算,亿金公司尚欠坤虹公司工程款329058元以及应退还保证金50000元,故坤虹公司请求亿金公司支付工程款329058元、退还保证金5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坤虹公司请求亿金公司支付资金利息40710.83元,庭审中,坤虹公司明确表示该数据不准确.故亿金公司应从2018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因属于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行前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29058元,并从2018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元,并从2018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时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7元,由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建华
人民陪审员  林 军
人民陪审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文 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