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9财保2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申请人: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南寺街翔云家园二期1栋4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泉。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仁寿至屏山新市××路××段项目经理部应付给被申请人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付款在2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D5××××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仁寿至屏山新市××路××段项目经理部应付给被申请人四川坤虹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付款,限额200000元。
二、上述保全措施中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