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12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大道中段333号2栋1层1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8民初13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