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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12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大道中段333号2栋1层1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8民初13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